和敏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和敏【2022】【制度】025号
实施日期:2022年11月30日
批准日期: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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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 目的
为了加强和敏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财务管理,确保和敏基金会各项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和财务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财务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和敏基金会财务会计管理的合法合规,财务数字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2. 管理原则
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在本会理事会授权下统一管理。
3. 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责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财经纪律,维护本会财产的安全、完整、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本会各项资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和分析,考核资产使用的效益,如实反映本会的财务状况,参与本会财务决策,对本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促进本会建设和事业健康地发展。
(二) 财务管理是本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会理事会对财务管理有领导、组织、监督的责任。财会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集中管理本会的一切财务收支,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奉公守法,履行职责,理事会及本会秘书处各人员应支持配合财务部执行财务监督的工作。
4. 财务管理范围
(一)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及各项合法收入;
(二)财务收支预算计划;
(三)财产、物资保管与清查;
(四)暂收暂付款管理;
(五)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六)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七)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5. 财务管理体制
(一) 理事会是本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本会的财务预决算、财务报告, 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负责人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授权,负责本会财务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二) 本会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且有三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须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会内部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 本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每年接受年度审计。
(四) 本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进行离任及换届审计。
(五) 本会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应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管理按《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 号)执行。
(六) 资金使用采用年度预算方式,年度预算计划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秘书长统筹开展执行。
第三章 财务人员配备及岗位职责
6. 财务人员配备
(一) 本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财务主管、会计及出纳等岗位,分别负责资金管理、会计核算及资金收付款等工作。
(二) 本会财务负责人是负责资金融资及统筹安排、负责审核监督预算费用的执行情况、负责审核报销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及监管重大财务事项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即本会财务主管。
(三) 财务主管工作职责:
(1) 熟练掌握慈善财产保值增值相关规定,负责对本会资金进行合理统筹安排, 在保证资金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收益最大化;
(2) 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知识,具备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财务管理能力及风险防控能力;
(3) 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编制财务年度预算计划,并落实完成预算计划情况, 对超预算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改进措施;
(四) 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并控制各项费用指标开支;努力做到厉行节约、开源节流;
(五) 与财政、税务、银行、审计机构等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与配合关系;及时有序地做好年度账务审计及按时完成税务申报等工作;
(六) 妥善保管好财务专用章、银行付款密钥及财务档案等工作;
(七) 财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登记工作。
(八) 本会理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的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会财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九) 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谨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十) 财务人员应保守本会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本会领导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会的财务信息。
(十一) 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的,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工作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好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十二) 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成。
(2)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成。
(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清单,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清单。
(4) 移交清单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
(5)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还应当在移交清单中列明软件密码、会计数据存入的硬盘等。
6.10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帐户余额核对相符;
7. 出纳工作职责
(一) 出纳须管理好备用金使用工作、保管好报销付款单据及银行网银密钥工作;
(二) 出纳根据已审批好的付款单据办理付款业务,付款金额须与报销金额保持一致;
(三) 备用金使用范围规定在 2000 元以下的秘书处零星应急开销;能对公支付的, 尽量从本会账户执行公对公支付;
(四) 出纳须及时做好备用金支付核对工作,作到日清月结,月末完成备用金及银行对账工作。
(五) 备用金须于当月 25 日之前完成统计汇总工作,将已支付的报销原始单据给予逐笔统计,且附上报销原始单据,汇总给财务会计人员进行审核作账。
(六) 备用金支出须严格遵守本会财务管理制度,不得出现白条抵账,未经审批, 不得转借、挪用或先预支于其他用途。
(七) 财务人员应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业务活动。记账、复核、收付款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晰。
第四章 预算管理办法
8. 总则
为了规范本会的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 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保障慈善活动能够高效顺利地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9. 预算编制基本原则
基金会根据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10. 预算编制的工作组织与职责分工
(一)本会各部门须配合财务部做好本年度财务总预算的协调、执行、调整、分析、考核等工作;
(二)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财务预算的汇总,编制年度财务总预算初稿,负责预算的执行和日常的支付流程控制;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负责预算的考核;
(三)秘书处对财务部的年度预算初稿进行审核且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四)理事会是本会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审查并通过年度预算情况的报告。
11. 本会的财务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费用支出预算:
(一)收人预算包括:公益项目的收人、会费收人、提供服务人、政府补助收人、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及其他收入;
(二)支出预算包括:公益项目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12. 费用支出预算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测算编制。
13. 预算编制的年度为公历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预算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
14. 财务预算的审批
(一)财务把年度预算初稿提交秘书处进行审核,秘书处领导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二)秘书处将财务年度预算提交理事会讨论审议,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超预算或追加预算需重新上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15. 预算执行、分析与调整
财务预算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预算一经批准,本会全部资源的运用和业务活动的开展都应受制于财务预算的控制。预算范围内的业务开展与资金付款由秘书长统筹执行
16. 年末,各部门应当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查找出预算执行偏差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与措施。
17. 预算监督与考核: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均应当认真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制度。
18. 年度终结后,财务部应就预算执行情况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体现出来。
第五章 决算管理办法
19. 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本会决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基础规范》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财务决算是指本会在年度末,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且综合反映本会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20. 决算的编制及管理
(一)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编制财务决算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二)年度终了,财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和报送决算。
(三)财务部门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
(四)财务部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做到数据真实正确、内容完整。
(五)财务决算纸介质数据与电子介质数据保持一致。
(六)财务部门编制好部门决算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七)财务部门决算数据资料包括电子版、纸质版决算报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考核评价材料等。
(八)财务部门负责部门决算数据资料的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从计算机中传出备份保存。
第六章 货币资金使用与管理
21. 总则
为了规范本会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健全本会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22. 货币资金管理包括对银行存款、银行关系管理、银行户口、银行付款、备用金等管理。
23. 本会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合格的财务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客观公正的职业素养与品质。
24. 备用金
(一)备用金适用于本会秘书处 2000 元(含 2000 元)以下的零星开支;非零星开支支付业务均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二)备用金每笔支付都得通过手机网银支付,不设库存现金;
(三)备用金由出纳专人保管,且配合财务会计人员做好月末对账检查工作;
25. 银行存款
(一)银行存款是指存放于银行户口中的货币资金;
(二)银行存款的存放应配合银行管理的要求。并兼顾存款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基础上,决定存款的期限、利率、稳定及低风险的存款产品;
(三)财务部对闲置资金的投资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慈善资金保值增值最大化。
(四)银行存款须及时记账、月终核账;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做到账账相符。
26. 银行关系管理
(一)银行关系管理是在与银行往来过程中,充分利用各银行在不同业务上的竞争优势,且有目的地选择合作银行,支持本会各项业务持续发展和有计划实施;
(二)在与银行往来过程中,须恪守诚信,坚持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避免各类违约事件的发生。
27. 银行户口
(一)银行户口是指以结算资金为目的而在银行开立的各类账户;
(二)银行户口的开立、变更、撤销应配合银行管理的要求。原则上应选择与本会合作良好的核心银行,作为本会结算业务和存款的合作银行;
(三)银行户口以精简为宜,应控制开户银行和银行账户数目;
(四)开立银行户口所预留的有效印鉴须由捐赠人确定并进行授权分管;
(五)银行户口只供本会使用,严禁出借给本会以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六)禁止开立账外户口;
28. 银行付款
(一)银行付款是指通过银行支付结算的行为,一般是指网银支付等;
(二)银行付款的全部过程须由二人以上完成;
(三)财务部负责审核银行付款所附原始凭证的合规性与真实性;
(四)开出的支票或向银行开出的付款指示须与付款申请及发票相符,并列明金额、收款人等详细资料。如不一致,需提供委托书;不得开出空白银行票据或虚假的付款指示;
(五)应建立严格的银行票据、存单及财务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办法;
29. 网上银行付款,除遵守本节上述规定外,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开办网上银行的账户须严格按照开设银行账户的审批流程审批。
(二)网上银行的收付款业务须设操作员、授权复核员两级以上人员。出纳具有基本权限的网银密钥,可查询账户情况,并可提交办理银行收支结算指令;财务主管配备授权复核的网银密钥,对网上银行的所有收付指令进行复核,并授权审批后生效。
(三)网银操作过程中,由于网络系统或其他原因造成收支业务出现可疑指令, 应立即与合作银行客户经理进行咨询、确认,包括形成问题的原因、解决措施, 需要时间等,切不可再次操作,防止出现单笔业务重复支付的现象。
(四)网银密钥的保管人员需定期更换密码,网银密钥若丢失需及时挂失,否则后果由保管人员自行承担。
(五)安装了网银的计算机为专用计算机,非网银操作的人员严禁使用,网银操作人离开岗位时须退出网银系统。
第七章 无形资产管理
30. 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计算机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 第四十八条 无形资产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一)能够拥有或者控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
(二)不具有实物形态,这一特征将无形资产与固定资产区分开来;
(三)属于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永不磨损”的属性;
(四)无形资产的界定存在广义与狭义的区别。广义的无形资产大致包括:各类金融资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但会计上通常将使用狭义无形资产的概念,即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智力成果统称为无形资产。
31. 无形资产保管、使用及保护、处置、报废等环节的流程应清晰严密; 无形资产的摊销和报告应当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32. 无形资产保管、使用、处置业务应按照岗位职责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与监督。
33. 无形资产权利和保护
(一)对于自创、开发形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二)本会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本会的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三)未经本会的许可,他人不得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与本会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4. 无形资产计价遵循历史成本原则,采取以下计价方法:
(一)购入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出的总价款作为入账价值,包括价款、律师费、评估费等支出。
(二)自主开发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包括开发费用、实验费用及相关的其他费用。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金额或评估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四)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不再增加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35. 无形资产管理、使用和处置:
(一)财务部按照财务制度要求,设置无形资产账簿,财务人员须定期对账,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并按照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进行无形资产的摊销。
(二)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须经本会领导审批后对该无形资产作报废处理。
(三)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无形资产,由相关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列明该项无形资产的原价、已摊销价值、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报本会领导审批后予以出售或转让。
(四)无形资产处置价格应报本会领导审批后确定。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处置, 需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五)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须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八章 公益项目财务管理
36. 总则
为规范本会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效率及质量,更好地实现其战略和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与《福建省和敏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本管理规定。
37. 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原则上应是经相关管理部门核准并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慈善组织或非营利性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无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可通过本会指定的慈善组织进行项目申报。
(三)申报的项目应符合本会宗旨,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应有利于增强慈善意识和动员慈善捐赠,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38. 申报方应按照本会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及其他材料一同递交到本会项目部。
39. 项目评审、立项及签约按照本会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40. 申报的项目若出现以下情况的,原则上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章程规定范围的;
(二)项目所涉及的领域,政府已出台相关政策或开展相关救助且覆盖面较广, 投资较大的;
(三)同一申报主体,接受过本基金会慈善公益项目资助,获助项目未通过审计或未结项而再次进行申请的。
41. 项目资金拨付
(一)项目资金拨付将根据《项目捐赠协议》的约定,凭公益性捐赠票据,按项目实施进展计划拨付。
(二)项目资金支出预算不得无故调整。如果因故必须进行重大调整,应事先向本会提交书面说明,得到本会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资助项目具有政府配套资金或自筹资金的,本会将视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拨付项目资金。
42. 项目资金管理
(一)项目受助方应对项目资金单独立项,单独核算,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二)项目受助方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认真履行项目协议,强化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
(三)项目受助方应根据《项目捐赠协议》和本会项目管理要求,按协议约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结项后提交结项报告,并附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影响项目执行的新情况、新问题,项目受助方应当及时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报本会书面批准。
(五)项目受助方完成全部项目内容时,如果实际使用资金少于资助额度,即有资金结余的,原则上应将结余资金退回本会;或依据具体情况,向本会提出结余资金使用计划,得到本会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
43. 项目受助方可根据资助项目的规模按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提取管理费比例应根据相关项目性质、规模事先在《项目协议》中约定。
44. 项目的实施、跟踪与监督按照本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45. 项目的审计、结项和评估按照本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46. 受助的项目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或违反本会项目管理办法的,本会有权追究受助方责任,并撤销资助,追回资助款。
第九章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47. 为加强本会采购管理,降低采购风险,保障本会工作所需在对外交往和业务活动中发挥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48. 本办法所指采购,是指以签订采购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包括本会办公室及所有专项基金和项目的采购。
49. 一切采购活动应符合本会章程与宗旨。
50. 本会通过合理、高效、公开透明的采购方式,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51. 采购方式:直接采购、询价比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第七十条 本会的采购应根据对外开展工作和业务活动的需要,经采购需求部门提出申购计划后,按照本办法进行采购。
52. 供应商应具备条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履行合同必要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相关资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3. 采购流程及审批权限
(一)采购需求部门应提交采购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采购货物名称、型号、数量、预算金额、交货时间、验收要求(后续服务) 等。
(二)采购审批流程:使用人或经办人填写《资产申购单》⇨ 部门负责人审批 ⇨ 财务负责人审核 ⇨ 秘书长审批。
(三)审批权限:拟购置的固定资产总价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经部门负责人、财务、秘书长审批;超过2万元以上的应提请理事会审议;
(四)日常行政办公用品及服务项目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本数),可由需求部门直接采购。
54. 比价程序:本会应建立物资供应商品牌目录,供应同类物资三次以上且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可以入选本会品牌库。物资产购置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不进行三方比价,可在本会品牌库中作优先选择。物资购置金额在50 万元以上的,应实施三方比价程序,择优入选购买。
55. 物资的保管
(一)本会所采购各类物资均由秘书处行政部统一集中管理,落实物资管理各环节的实施、协调和核查。
(二)物资保管应做好如下工作:
1、保持清洁卫生,防火防潮;
2、按物资清单分类摆放整齐;
3、定期检查,且核对、盘点库存物资。
56. 物资验收、入库和领用出库
(一)采购验收及物资的出入库实行双人管理并设立台账。采购物资到货结束后, 应组织两人以上对照采购清单认真验货(包品名、规格、数量、技术参数及资质文件等),确保质量符合要求,验收合格后应登记入库清单,并办理入库手续。
(二)物资出库时,物资管理员应根据物资库存清单,记录出库登记,并由领用人签名确认。
57. 领用人领取物资后因故未使用的,要及时退回保管部门,由保管员重新进行登记。
第十章 资产管理办法
58. 固定资产管理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证本会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59.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60. 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核算、盘点、处置等管理工作,并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进行核算。本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施行“谁使用谁负责保管”的管理办法,即使用人也是责任人。
61. 固定资产的标准
(一)单位价值标准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通用设备等。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62. 固定资产分类:房屋及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专用设备、通用设备、软件及其他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以及在建工程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信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交通运输工具。包括汽车、轿车、手推车等。
(三)电子设备,包括计算机、摄像机、照相机、空调、电视机、复印机、打印机、通信电子设备等。
(四)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书柜、保险柜、会议用桌、沙发、茶几等。
(五)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其中包括购买、接受捐赠、自主研发的正版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
63. 固定资产定价: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 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入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相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或捐赠方没有提供相关凭据的,按照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计价。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的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64. 固定资产购置
(一) 购置原则:应遵循最必要原则,避免资产闲置情况。本基金会因开展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应遵循“谁使用谁申请谁保管”的原则。
(二)申请购买固定资产,应事先填写《资产申购单》,《资产申购单》请详细填写所购置资产品名、数量、规格、单价、总金额等信息。并按照财务规定的固定资产购置审批流程申请购买。
(三)【审批权限】拟购置的固定资产总价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经部门负责人、财务、秘书长审批;超过2万元以上的应提请理事会审议;购置车辆、房产等大项资产,应提请理事会审议。
(四)【比价程序】本基金会应建立固定资产供应商品牌目录,供应同类固定资产三次以上且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可以入选本会品牌库。固定资产购置金额在 50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不进行三方比价,可在本会品牌库中作优先选择。固定资产购置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应实施三方比价程序,择优入选购买。
65. 固定资产购置审批流程如下:
使用人或经办人填写《资产申购单》 ⇨ 部门负责人审批 ⇨ 财务负责人审核 ⇨
秘书长审批 ⇨ 理事会审议(如需)。
66. 固定资产监督管理
(一)固定资产保管责任:在购买固定资产且收到固定资产时,固定资产使用人及关联部门应及时、尽职地对该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并办理好签收手续,如果存在质量瑕疵则须及时通知供货商。若需要验收时没有对固定资产进行认真验收,固定资产存在瑕疵的, 则造成损失由使用人及关联部门负相应的责任。
(二)购买固定资产时,财务人员应当根据发票内容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相关信息,如购买日期、型号、价格、品名等。小到购买日常办公用品,大到购买交通工具或设备物资都应尽可能详细地进行登记,并建立固定资产编码管理。
(三)各部门负责人及使用人,对固定资产须尽到妥善保管责任,若出现丢失或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应追究使用人赔偿损失经济责任。
67. 固定资产调拨、转让、转赠、报损、报废管理。
(一)固定资产原值在 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的,由使用人填写《资产报废单》, 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财务、秘书长审批后方可作为报废、报损、转让、转赠等处理。签批流程是:使用人或经办人填写《资产报废单》⇨ 部门负责人审批 ⇨ 财务负责人审核 ⇨ 秘书长审批
(二)固定资产原值在 1 万元以上的,申请报废、报损、转让等处置的签批流程是;使用人或经办人填写《资产报废单》 ⇨ 部门负责人审批 ⇨ 财务负责人审核⇨ 秘书长审批 ⇨ 理事长审批(如需)
(三)所有经审批报废的固定资产单据,统一交到财务部进行固定资产账务核销处理。
68. 数据保护:若有储存本基金会电子数据的固定资产,使用人应确保相关数据已经彻底删除清理后方可处置。
69. 固定资产必须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及时予以处理。
70.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须协同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与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编码、固定资产实物逐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71. 本基金会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若出现故意损坏、丢失、侵占资产的行为须按资产原值进行双倍赔偿。
72. 固定资产折旧管理
(一)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 4 年;
(5)电子设备,为 3 年。
上述年限是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最低规定。
(二)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及折旧方法
本基金会规定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均定为 10%。折旧采取方法是:年限平均法。固定资产提完折旧还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须提足折旧。
73. 低值易耗品管理
74. 低值易耗品的购置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上报月所需办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经审核、汇总后,由负责人员进行统一采购。
75. 低值易耗品的验收
由依据《物品采购/领用明细表》进行验收,详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金额,仔细检查商品质量,对验收合格的物品填写《入库单》,记入库存;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须进行及时调换。
76. 低值易耗品的领用
领用低值易耗品时,领用人须分别在《出库单》和《物品采购/领用明细表》中签字确认。
第十一章 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办法
77. 总则
为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规范本会,防范和化解各类投资风险,促进本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78. 本会资产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是指通过可支配资产进行合理规划运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工作。
79. 本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尊重投资市场规律。
80. 本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须遵循安全性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和规避风险。
81. 本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须遵循有效性原则,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 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大化,促进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82. 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理事会为本会投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1、投资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2、听取并审议投资报告、投资计划(包括投资金额、投资结构及对象等);
3、对秘书处的投资决策及执行重大投资方案实施监督管理;
4、决定其他重大保值增值投资活动事项;
83. 在本会秘书处的领导下,由本会财务部具体负责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实施,并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负责执行,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会年度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投资活动项目,授权秘书长签署相关结构性理财等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相关资料,财务负责人与秘书处领导一起负责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实施;
(三)财务部门对保值增值投资活动须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好投资活动等相关资料。
84. 本会监事会,应根据其职责对投资理财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秘书处应及时向监事会报告。监事会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本会理事会提出纠正意见, 对于重大问题应向本会理事会报告;理事会应对秘书处所实施的投资项目进行指导。
85. 投资活动的范围
本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是本会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86. 本会接受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87. 本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保值增值理财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88. 本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89. 本会的重大投资是指:
(一)超过本会总资产60%的投资;
(二)本会的直接股权投资。
90. 投资风险控制及止损机制
(一) 由财务相关负责人协助秘书处领导负责跟踪管理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 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和监事会,以便理事会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二)本会应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投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及收益情况。
(三)本会建立投资止损机制。本会单项投资行为若发生亏损,且亏损额达到投入本金额 10%以上,应及时进行止损。属于重大投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汇报,提出止损意见,提交理事会决策。
91. 投资行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投资活动终止: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 10%的;
(三)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委托第三方投资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92.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本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或决策人员未尽到忠实、勤勉、勤勉义务,或未尽到止损义务,则决策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章 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93. 总则
为规范本会物资捐赠活动,加强捐赠物资管理,确保物资捐赠的公益性和公信力,切实维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并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94. 捐赠物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会捐赠的其有权处置的非货币性的合法资产。
95. 本会在开展物资募捐或接受物资捐赠活动时,应严格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96. 愿意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会捐赠其有权处置的合法、有效的物资。本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根据相关规定对捐赠方进行合法性审查。
97. 捐赠方进行物资捐赠时,本会应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赠物资的名称、价格、种类、质量、数量、金额、交付时间、用途等内容。
98. 本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须现场验收,拒绝接收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物资数量、质量等经物资管理人员等两人以上清点核实无误后方能办理入库。
99. 由于特殊原因,捐赠物资未进入本会仓库而直接由捐赠方发往受助地,则由受助地两人以上责任人进行清点核查,本会在得到受助人的接收清单后方可确认价值。
100. 本会接受捐赠物资后,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捐赠票据》作为接收物资的捐赠凭证。
101. 接受捐赠物资确认价值方式
(一)捐助人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本会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二)如果未提供有关凭据或者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捐赠物资同类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捐赠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102.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物资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物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者类似物资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物资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物资的公允价值;如捐赠方能提供捐赠物资评估报告或者物价证明,可以此作为捐赠物资价值。
103. 对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捐赠者可凭上述捐赠凭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事宜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04. 本会财务部门对捐赠物资,须设立专门会计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及专项管理,并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捐赠物资的实物管理,建立库存物资台账。
105. 对捐赠者有明确合理意愿的捐赠物资,本会将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
106. 捐赠物资入库管理
(一)捐赠物资入库时,物资管理员需核实捐赠函件、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
(二)财务部门根据入库单、捐赠协议及开具好的捐赠票据入账。
(三)财务部门与物资管理员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报秘书处领导并作出相应处理。
107. 捐赠物资出库及分发管理:
(一)捐赠物资出库时,经办人持部门负责人及本会领导审批后的出库申请,与物资管理员共同办理出库,物资出库及分发程序要严格依据捐赠协议,完全遵照捐赠者意愿向捐赠受益者提出物资使用要求,并将捐赠物资按出库单内容全部交付捐赠受益者。
(二)出库完成后,经办人在物资管理员处办理出库手续,开具出库单,捐赠受益者清点物资无误后,开具物资接收凭据寄回本会。
(三)捐赠物资不易存储、运输或者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所得的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108. 在捐赠物资的接收和使用方面,本会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109. 捐赠者有权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110. 法律责任
(一)捐赠者须认真履行捐赠协议,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转交本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及时向本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
(二)本会所接受的捐赠,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全部足额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十三章 捐赠票据管理规定
111. 为了规范本会捐赠票据的使用行为,加强捐赠财务收入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本管理规定。
112. 捐赠票据是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113. 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益性单位应建立捐赠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已经接受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114. 财务部门是捐赠票据的主管部门,财务会计人员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等工作。
115. 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务、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也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116. 捐赠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一)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票据名称、票据编号、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种类、接收单位、复核人、开票人及联次等。
(二)捐赠票据一般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并且各联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117. 接受以公益目的的捐赠物或现金以后,应向捐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捐赠票据,并及时送达捐赠人(单位)。
118.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六)受赠财产未经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赠人或其他第三人的捐赠行为。
(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119. 捐赠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一)捐赠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印制和购买票据。
(二)捐赠票据由本会向同级财政部门凭《财政票据领购证》领购。
(三)会计人员是捐赠票据的主管人员,须专设登记簿进行登记。
(四)财务部负责审核《财政票据领购证》中单位基本情况、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领购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工作。
(五)会计人员在领购票据时,应核查是否缺页、号码是否错误、毁损等情况。
120. 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及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具捐赠票据:
(一)现场接受现金捐赠时,应严格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当场开具捐赠票据;接受支票捐赠时,应待支票入账后按照入账金额开具捐赠票据。
(二)通过银行、邮局、网上支付平台等方式接受捐赠的,应按照银行、邮局等机构提供的原始数据逐笔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信息不全,无法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人时,应严格按照财务收入管理流程逐笔人账,待获取捐赠人相关信息后及时开具并送达捐赠人。
(三)接受捐赠物资时,应提供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函、捐赠单位提供的出库清单(含价格和数量)及其他接收手续齐全后,交给财务部门开具相应捐赠票据。原则上,实物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进口货物以海关报价为依据,购买商品以交易价为依据,难以定价的以成本价为依据,拍卖物资以成交价为依据。
(四)接受二手物资捐赠时,原则上不开具捐赠票据,给予开具捐赠证书;如遇特殊情况需开具捐赠票据的,需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允价值证明,方可开具。
(五)接受文物文化资产(如字画、古董、工艺品等)的捐赠,应向捐赠人提供接收证明、备查登记,开具捐赠证书等。
(六)接受固定资产、股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应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先由主管实物部门备查登记,开具捐赠证书,待其通过适当途径变现后开具相应金额捐赠票据。
(七)接受服务业(如广告等)捐赠时,要求双方签署相应捐赠协议,捐赠方提供相应的税务发票后方能开具捐赠票据。
121. 捐赠日期及金额原则不能变更。如根据捐赠人的要求需要变更捐赠项目、捐赠人名称等捐赠要素的,须由捐赠人本人提供相应的纸质证明,并填写《捐赠信息变更表》,由出纳人员统一办理,会计人员进行审核。
122. 捐赠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123. 会计人员应妥善保管票据,遗失捐赠票据的,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24. 会计人员应妥善保管已经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票据存根的保管期限一般为五年。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票据,由会计人员负责登记造册,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销毁。
125.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全额退回已开具捐赠票据的款物时,应收回该捐赠票据并将其按作废处理;需要退回所捐赠的部分款物时,应当先收回已开具捐赠的票据并作废后,按照实际捐赠财物的价值另行开具捐赠票据。
126. 监督与检查
(一)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捐赠票据的领购、核发、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年度稽查,也可以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专项检查。
(二)本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况进行年度稽查,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四章 纳税管理办法
127. 总则
为规范税务管理工作,确保本会依法纳税,合法、合规运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进行科学税务规划;防范税务管理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并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128. 增值税发票审核要求
(一)发票票面应整洁,字迹不得模糊,不得压线、错格、涂改;
(二)商品种类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发票,后附对应的货物清单;
(三)票面上印制的发票代码、号码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信息须保持一致;
(四)增值税发票信息:包括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及收款行账户信息应填写完整,缺一不可;
(五)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当取得带有“全国统一税务监制章” 字样的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带有 “财政部监制章”的财政票据;
(六)供应商自开发票应当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应当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应当加盖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
129. 应重视发票的合规有效性问题,及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以及各省市税务官方网站验证发票的真伪,杜绝虚假发票入账。 第一百四十四条 增值税及附加税纳税管理
(一)本基金会增值税税目有:租金收入增值税、股票减持增值税、增值税延伸的附加税费及其他购置合同印花税等。
(二)租赁收入增值税报税管理:财务应根据每季度开票情况,准确计算当季应缴增值税额,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三)城建税及附征是增值税的延伸税目,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按各地税收政策为准进行缴纳。
130. 个人所得税管理
(一)单位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及其他应税所得时,不论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全员全额代扣代缴申报。
(二)个人所得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或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及减征、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所得范围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为准。单位禁止任何形式的私自进行“减免”税的处理方式。
131. 房产税纳税申报管理
(一)本基金会房产税分为:从价房产税与从租房产税。自用部分属于从价房产税, 出租部分属于从租房产税;
(二)从价房产税申报计算=(房产原值*0.7*1.2%)/2(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半优惠)
(三)从租房产税申报计算=(出租面积*租金*12%)/2(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半优惠)
(四)房产变动信息处理:对于当年房产变动情况,包括新增房产、处置房产、自用房产转为出租、出租房产转为自用等信息,财务须及时调整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
(五)土地使用税计缴是:土地面积 14146/53 层*11 单元=(2992*14.4/M2)/2(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半优惠)。
132. 印花税管理
(一)印花税是购置合同而产生的税费,针对不同的购销合同,其相对应的税率也不同。
(二)“混合”合同计税:对签订的“混合”合同,载有两个或以上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应分别计税贴花;例如对签订的既有仓储又有货物运输的合同,对在合同中分别记载仓储金额与货物运输费金额的,应分别按“仓储保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计算缴纳印花税。
(三)特定事项业务中,财务应关注一些特殊的印花税政策,避免计缴差错。包括但不限于:
1、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印花税。
(供水、供气、供热合同也不贴花)。
2、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所订合同不征印花税。
3、对各种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也不征印花税。
133. 报税档案管理:所有税务申报资料,年终须装订成册,纳入财务档案保管之中。
第十五章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34. 总则
为规范本会关联交易行为,提高本会规范运作水平,保证本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受损害及保障本会捐赠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135.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了价款。
136.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有偿、等价的原则;
(三)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会合法权益;
137.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范围关联关系是指本会的发起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投资的被投资方及其他与本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与本会之间的关系。
138. 本会的关联方包括发起人即捐赠人、理事、理事主要来源单位、监事、管理人员、本会投资的被投资方、其他与本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对关联人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本会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139.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二)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者实物形式的贷款或者权益性资金)。
(六)租赁;
(七)代理;
(八)其他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行为;
140. 关联交易的决策
(一)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二)关联交易决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关联交易须由理事会表决;
2、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的理事出席;
3、属于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须经无关联关系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4、一般事项的表决需经无关联关系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5、关联理事不得参与决策;
141. 根据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本会关联人在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会的决定。
142. 基金会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向关联方自然人和关联方法人提供担保;
(二)其他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
143. 信息公开:关联方及其交易应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关联方名称;
(二)与本会的关系;
(三)本会与关联方交易事项、交易金额;
(四)定价政策;
(五)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
144. 根据《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本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下列信息:
(一)发起人;
(二)主要捐赠人;
(三)理事主要来源单位;
(四)本投资的被投资方;
(五)其他与本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六)本会与上述个人或组织发生的交易。
145. 慈善组织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 30 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146. 法律责任
(一)理事会违反本规定的,致使本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关联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关联交易,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章 财务监督与财务报告制度
147. 总则
为促使会计信息能真实、可靠地反映本会财务状况,保证本会各项资产完整、有序、有效流动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并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48. 财务监督制度
(一)对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
1、记账人员、财务审批人员、具体经济事项的经办人、财物保管人员等,这些岗位职责权限应当明确,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会计人员须依法履行职责,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予以纠正。
3、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立即向本会领导报告,且再作出处理。
4、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好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办理交接手续,由本会领导监交。
(二)对信息质量进行监督
1、本会每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及清算等,应进行财务审计。如实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财务资料;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 接受国家、社会各界及本基金会监事会的监督
1、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2、本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民政局、审计所、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3、本会的监事会负责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本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若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及章程时,须要求其予以纠正。
149. 财务报告制度
(一)会计报告应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
(二)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组成。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
(1)资产负债表;
(2)业务活动表;
(3)现金流量表。
150. 会计处理方法须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151. 若有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152.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本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名或盖章。财务负责人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根据慈善法相关规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主要是包括开展慈善项目情况、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行政费用支出及财务收支情况等信息。这些信息直接与捐赠人、受益人、社会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判定本基金会是否履行宗旨、运转良好的依据。本会应当将上述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地进行公开。
153. 每年3月30之前,须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向登记的主管部门报送,且同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章 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154. 目的
为保障基金会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明确费用管理责任,确保各项费用合理、合规,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费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155. 适用范围
(一)组织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会全体工作人员及理、监事各成员
(二)业务范围:基金会日常费用包含差旅费用、咨询费用、招待费用、办公费用、通讯费、中介费、广告宣传费、培训费等。
156. 关键角色及应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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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角色 |
应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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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业务经办人 |
确保费用开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和合规性。 |
|
2 |
业务部门 负责人 |
确保费用开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在费用发生前评估必要性,起决策性作用,在费用控制过程中起指导性作用,在费用发生后起监督作用。 |
|
3 |
财务部门 |
评估费用开支的合理性,确保费用开支的准确性、合规性。及时向基金会提供费用相关数据,并适时提出“财务预警”。 |
157. 授权审批权限规定
(一)年度预算内费用审批流程:经办人--部门复核--财务审核--秘书长审批;
(二)年度预算外费用审批流程:经办人--财务审核--秘书长复核--基金会领导签批;
(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审批流程:经办人--财务审核--秘书长复核--基金会领导签批—理事会审议通过;
158. 差旅费报销规定
(一)差旅费报销规定
1、总监级(含)以下人员出差,出差前先填写“出差申请单”,审批通过后方可出差,连续的出差行程需一次性报销完毕。
2、出差要有计划性,出差需至少提前3天填写出差申请单;临时出差的情况可在出差当日开始的3天内补出差申请单。订票后不可随意退票或改签。
3、出差期间若产生招待费,须单独报销,不可同差旅费合并报销。
4、出差境外,汇率按当日汇率换算,如有换汇水单可按换汇水单的汇率换算。
5、差旅费用不允许特批,超标准的不给予报销。
(二) 差旅住宿标准(单位:人民币)
1、差旅住宿报销规定
(1) 凡参加会议、展览、培训等活动,如组织单位已集中提供住宿的,不可再报销住宿费;
(2) 员工到晋江或厦门出差,需入住协议酒店;
(3) 报销中国境内出差住宿费用,需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4) 非入住同一房间的员工不可共用住宿标准;
(5) 员工出差入住酒店期间,个人酒店会员卡购买、洗衣费用、娱乐等私人费用由个人承担,基金会不予报销;
(6) 酒店退改:员工在预订酒店时应获悉酒店退改政策,结合行程提前预订酒店,因退改或未入住产生的住宿相关费用原则不予报销;商旅平台酒店退订时应通知酒店和携程客服,并跟进商旅平台订单退款成功。
2、差旅住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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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
经理级 以下 |
经理级/高级专业职 |
总监级/专家级专业职 |
|
|
一线城市 |
北京、上海、深圳 |
800 |
1,000 |
|
|
广州 |
600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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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线城市 |
省 会:哈尔滨、长春、沈阳、天津、石家庄、济南、太原、呼和浩特、乌鲁木齐、兰州、西宁、银川、拉萨、成都、重庆、贵阳、昆明、南宁、合肥、郑州、西安、南京、武汉、长沙、杭州、福州、南昌、海口 主要城市:大连、青岛、烟台、无锡、苏州、常熟、常州、昆山、宁波、温州、厦门、桂林、三亚、东莞 |
400 |
500 |
600 |
|
其他国内城市 |
300 |
400 |
550 |
|
|
香港、澳门 |
900 |
1,000 |
1,200 |
|
|
台湾 |
500 |
600 |
800 |
|
注意事项:中国境内出差,除了提供发票,请同时提供酒店开具的住宿流水单/住宿清单。
3、出差餐费补贴标准
出差补贴的天数按出差天数计算(含头尾天数);当天往返的出差补贴按一天计算。
(1) 境内:一线城市(北上广深)150元/天/人;其他城市100元/天/人
(2) 港澳台:200元/天/人。
(3) 报销标准说明:
① 报销时无需提供餐饮发票。
② 出差参加活动,组织方安排用餐的,活动期间无餐补。
③ 参加团建活动不可报销餐补费用。
④ 同城外出办事,晋江、泉州、厦门(含同安)三地往来出差无餐补;其他办公地员工来三地出差可报餐补。
3、 出差交通费标准
(1)长途交通费报销规定
①员工境外出差机票应通过订票专员预订,机票的预订、退改签操作应根据管理要求执行。
②晋江厦门往返交通费标准
自驾:往返按上限200元报销(含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报销时需提供油票/充电发票及过路发票、停车费发票;
包车:总监级以下人员按上限70元/人/单程实报实销;总监级及以上按上限200元/人/单程实报实销。
(2)长途交通工具标准
|
工具类别 职务 |
飞机 |
火车 |
轮船 |
大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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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级/专家级专业职 |
经济舱 |
软卧级以下、动车组/高铁一等及以上 |
二等舱及以下 |
豪客 |
|
经理级/高级专业职 |
经济舱 |
硬卧级以下、动车组/高铁二等及以下 |
二等舱及以下 |
豪客 |
|
经理级以下 |
经济舱 |
硬卧级以下、动车组/高铁二等级以下 |
二等舱及以下 |
豪客 |
|
备注: 员工机票的预订、退改签操作须符合要求执行,仅非自愿产生的机票退改可报销退改费用,因私人原因产生的退改费不予报销。 总监级以上(含)负责把控本部门的机票折扣,无特殊申请不允许乘坐原价机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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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短途交通费
①出差打车费标准
员工出差期间应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地铁、公交、快线等),如无合适的公共交通可选择打车出行。
②所有员工非加班时段的通勤交通费不可报销。
③加班打车费报销标准:办公室员工晚上21:00以后下班从基金会回家的打车费可报销。
④短途交通费报销规定
A.如乘坐专车按专车发票金额的50%报销,乘坐其他车型按与经济车型金额对比孰低报销;
B.总监级(不含)以下人员,通过手招车出行时报销需要按通用的(打的明细表)格式填写具体行程,通过滴滴打车等移动出行平台打车报销时须提供“平台出具的行程单”。
C.境内出差理论上不允许包车/租车,如需包车/租车须另附上行文特殊说明,经分管领导签批后方可报销。境外出差若无公共交通,包车/租车时应选择经济型普通车辆最优惠的包车/租车方案,凭票实报实销。
(4)员工“因私行程”与“因公行程”交集的交通费报销标准:
①机票:“因私行程”的机票费用(含基建费用与燃油费)与“因公行程”全价机票(不含基建费用与燃油费等)的50%孰低报销(这里的全价机票参考商旅平台价格)。
②动车/火车票、汽车:“因私行程”的费用在“因公行程”费用限额内孰低报销。
(5)出差通讯费补贴标准:国内出差无通讯补贴,港澳台出差按30元/人/天报销。
159. 业务招待费报销规定
(1)业务招待活动发生前,由招待活动中职级最高的人员发起 “宴请申请单”,信息需填写完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事由、宴请对象、陪餐人员名单、宴请地点等,按授权审批通过后方可开支。
(2)招待地点在境内的按300元/餐/人的标准;招待地点在境外的按500元/餐/人的标准。上述标准均含酒水、KTV、杂费,在标准范围内凭票实报实销。
160. 通讯费报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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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 |
标准 |
|
经理级以下 |
50 |
|
经理级(含)以上 |
100 |
通讯费补贴的具体规定
①通讯费标准审批通过的当月随工资发放,离职/提交终止当月停止发放。
②人员晋升,通讯费标准不自动提升标准。
161. 快递费报销规定
(1) 基金会承担因公产生的快递费,因私产生的快递费由其本人承担。快递费由经办部门在次月15日前将各部门发生的快递费使用明细清单、快递底单/面单和快递发票报销。
(2) 员工应本着确保工作效率、节约费用的原则寄送快递,无特殊原因,一天之内不得寄送同个地方多次快递,应统筹安排寄送,在邮递快递时合理选择寄件方式。
162. 团队建设费报销规定
(1) 原则:
① 遵循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② 团队建设费用的使用遵循先批准后使用的原则;
(2) 团队建设费用标准
① 费用标准2,500元/人/年。
② 增员或减员根据剩余月份和对应额度进行折算,剩余额度跨年无效。
163. 发票报销要求
(一)所有费用报销应提供合规的发票,禁止替票或无票报销,无票将纳入白条考核
(1)经办人应核对发票关键信息准确无误,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方名称(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内容(与实际发生业务相符)、大小写金额等;
(2)员工报销福利费、业务招待费、餐饮费用提供普通发票,不得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
(3)员工乘坐飞机提供机票行程单、动车提供动车票、出租车提供出租车发票、客车提供客运发票;
(4)境外产生的费用提供形式发票;
(5)公益性捐赠应取得合规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6)所有个人费用须凭票报销,禁止后补发票。
(7)若发票丢失,增值税类发票提供记账联复印件加盖章的原件报销,其他类型的发票若可提供相关凭据证明费用真实性,可按50%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8)工程项目合同签订时,应避免约定先预付款项,后提供发票的条款。若因特殊项目原因,合作方无法及时提供发票,必须明确发票提供时间。
(9)若因特殊原因导致发票后补,报销人必须尽快补充发票,自报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整。
(二)发票发补的规定
(1)所有因公产生的个人费用须凭票报销,禁止后补发票。
(2)业务合同签订时,应避免约定衔预付款项后提供发票的条款。若因特殊业务原因,合同方无法及时提供发票,必须明确发票提供时间。
(3)如发票发补,报销人须尽快补充发票。业务部门应逐条复核欠票情况:
①属于舞弊事件按照舞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②属于员工个人未尽追票责任的按照发票票面全额30%赔偿,员工离职的由其未离职上级承担。
③无法证明支出合理性的由报销人按发票全额赔偿,员工离职的由其离职上级承担;
④其他无特殊原因的按白条处理,参照具体政策考核业务部门。
(三)收据
1、存出保证金收据
(1)保证金收据要求:收据关键信息应完整、准确:包括但不限于收据抬头(须填写基金会全称)、盖章(应加盖对方公章或财务章)、收据金额等。
(2)后补保证金收据的时效要求:应于支付起3个月内取得保证金收据,若未及时取得,业务应主动向财务反馈处理方案;若确认丢失或未收回保证金的应由业务部门承担损失责任。
(3)保证金收据借用要求:因各类原因借用保证金收据,应于借阅起3个月内归还或收回保证金款项,如超期未处理,业务应主动向财务反馈处理方案;若确认丢失或未收回保证金的应由业务部门承担损失责任。
2、 存入保证金收据
如经办人向基金会申请开具保证金给合作方,经办人在申请退保证金时需取回收据作为支付凭证。如未取回收据,造成的损失风险由业务部门承担损失。
3、其他费用收据:针对上述6.1提到禁止无票报销,若因业务特殊性经过各方努力仍无法取得合规发票,需取得收据,具体要求如下:
(1)收据抬头填写基金会全称;
(2)收据金额和实际报销金额一致;
(3)通过员工个人垫付的,收据上应注明收款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164. 报销及时性要求:费用发生后,应及时附上相应发票/其他凭据报销
(1)合同款项:按合同约定及时报销,如合同未约定付款时效的参照其他款项的要求执行;
(2)差旅费等个人款项:原则上业务业务发生后次月报销完毕,如遇特殊情况不得晚于出差结束后3个月;
(3)其他款项:原则上业务发生后次月报销完毕,如遇特殊情况不得晚于业务发生6个月。
165. 费用预提要求
费用已发生但未提单报销,则经办人须在费用发生的当月进行预提,若次月依然未提单报销,次月需再次预提,直至款项支付为止。
166. 报销(含所有工程项目)赔偿规定
(1)业务部门对所报销款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规性承担第一责任。
(2)报销/工程项目付款过程如发生以下几种现象,将在考核中进行扣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理赔:
①舞弊虚假报销;
②重复报销;
③工作疏忽或未尽审核责任导致的报销错误,如报销金额或收款户名填写错误、未核对供应商提供的数据按错误金额填写报销等。
(3)若在费用报销/工程项目付款过程中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应由当事人负责赔偿,依据授权表,各级部门、财务审批权签人,对所属权签区间内的支出承担审批责任,具体责任分配如下:
①在进行费用报销/工程项目审批时,第一责任人为提报人,在提报人后后续审批同意的审批人为签批人;
②无论是提报人还是签批人,若进行授权或者请人代理提报、签批,需承担连带责任;
③提报人需承担50%的责任,各层签批人需承担其权限额度内100%的审批责任;超出其权限额度的,还需承担剩余损失部分的50%的审批责任;以此类推,直到所有审批人分摊完毕。每个责任人赔偿金额上限10万元。例:一笔100万的费用,审批不当造成损失:
|
责任分配 |
提报人 |
首签人 |
附签人1 |
附签人2 |
|
权限额度 |
0万 |
5万 |
10万 |
100万以上 |
|
承担责任 |
100*50%=50 |
[5+(100-50)*50%]=27.5 |
[10+(100-50-27.5-10]*50%=11.25 |
(100-77.5-16.25)=6.75 |
第十八章 附 则
167. 本制度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68. 本制度最终解释及修订由财务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