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敏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5-06-17

和敏基金会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和敏【2022】【制度】009

实施日期:20221130

批准日期:20221130

 

 

 

 

 

内部文件 严禁复制

 

 

1. 目的

为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范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组织范围:福建省和敏慈善基金会及由其发起设立的其他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2.2业务范围: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

 

3. 术语、定义及缩写

序号

名称

详细描述

1

统一信息平台

全国慈善信息平台(即“慈善中国”)。

2

关联方

与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基金会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

3

关联交易

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4. 关键角色及应负责任

序号

角色

应负责任

1

秘书处

1)负责基金会基础信息、慈善项目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

2)负责对基金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账号等社交媒体账号信息的审核和发布。

2

财务部

1)负责基金会重大财产活动、关联交易等信息的整理、更新;

2)负责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及时更新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

3

法务部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修订《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2)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向各部门提供咨询回复。

 

5. 管理原则/管理规定

5.1原则

5.1.1真实原则:基金会公开的是客观、确切的信息,不得伪造、编造、捏造,不得进行误导性描述,并对发布信息真实性承担责任。

5.1.2完整原则:除不允许公开的内容外,基金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完整地公开有关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公开。

5.1.3及时原则:基金会应及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对外更新。

5.1.4便捷原则:基金会信息公开公示应保证社会公众或其特定对象能够快捷、方便地查询其所公开的信息资料。

5.1.5一致性原则:对外公开有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对外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发布的信息一致。

5.2信息公开内容

5.2.1基本信息

基金会应于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将下述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

1)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2)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3)下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重要关联方(如有);

5)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自有网络平台(如有);

6)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5.2.2年度工作报告

基金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同时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5.2.3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同时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5.2.4重大事件信息

5.2.4.1重大财产活动

基金会应向社会公众披露的重大财产活动包括:

1)重大资产变动;

2)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3)重大投资。

5.2.4.2关联交易

基金会应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关联交易行为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1)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2)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3)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4)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5)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6)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5.2.4.3上述行为发生后30日内,基金会应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5.2.5不予公开信息

对于以下信息,原则上不予进行信息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3)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4)未经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5)尚未经过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公开的内部工作信息;

6)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未授权公开的信息;

7)尚在磋商谈判阶段、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应予保密的信息;

8)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前款中第(2)、(3)(4)、(5)项中所述信息,经权利人明示同意或双方事先约定可以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若信息权利人或利益相关人对是否同意公开信息的征询未有明示同意公开之表示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5.3信息公开渠道

5.3.1统一信息平台(慈善中国);

5.3.2基金会官方网站(如有);

5.3.3微信公众账号等社交媒体账号(如有);

5.3.4其他民政部门认可或要求的其他相关方式发布。

5.4信息公开管理

5.4.1基金会秘书长为基金会信息公开的第一负责人,并做如下安排:

1)秘书处负责基金会基础信息、慈善项目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负责对基金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账号等社交媒体账号信息的审核和发布。

2)财务部负责基金会重大财产活动、关联交易等信息进行整理、更新,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及时更新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

3)法务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修订《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并对信息公开工作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时向各部门提供咨询回复。

4)基金会各部门应配合责任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收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公开内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信息公开,并有权向责任部门提出信息公开建议。

5.4.2信息公开审批

信息公开的内容经责任部门整理、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5.4.3信息发布

审批通过后,由责任部门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5.4.4信息公开内容更新

信息发布后,发现信息内容出现不准确的、不真实情况的,各部门应及时报告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对情况进行查证,需要进行信息更新的,按照信息公开的程序进行更新。

5.5责任承担

信息公开管理过程中,有损基金会形象,或造成基金会利益损失的,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对违纪者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6. 相关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1

 

 

 

7. 模版与记录表格

序号

模版/记录名称

编号

存档年限

存档单位

 

 

 

 

 

 

8. 附则

8.1本制度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8.2本制度的解释及修订由法务部负责。

 

9. 文件拟制/修订记录

版本

拟制/修订人

拟制/修订日期

修订内容及理由

签批人

1.0

黄文婷、柯辉凤

2022.9.1

根据现行情况,确定信息公开管控标准及流程。